山东拟立法传承弘扬沂蒙精神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日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针对《山东省传承弘扬沂蒙精神条例(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19日。
沂蒙精神是红色革命精神之一,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沂蒙精神与延安精神、井冈山精神、西柏坡精神一样,是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2021年9月,沂蒙精神被确定为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第一批伟大精神。
作为沂蒙精神孕育地,近年来,山东省委省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大力弘扬沂蒙精神的意见》《大力弘扬沂蒙精神工作方案》《沂蒙精神暨红色文化研究推进工程》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为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奠定了制度基础。省人大常委会和有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临沂市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做好传承红色文化、弘扬革命精神积累了立法经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沂蒙精神的研究阐发、教育宣传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做法。制定《山东省沂蒙精神传承弘扬条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比较成熟。
条例拟采用“小快灵”立法模式,突出政治性、实践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力求具体明确、务实管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不分章节,共22条。
阐述沂蒙精神基本定位和历史脉络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沂蒙精神诞生于沂蒙革命老区,发展于齐鲁大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斗争中孕育形成,在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发展的伟大革命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沂蒙精神的基本内涵是党群同心、军民情深、水乳交融、生死与共。
明确传承弘扬工作机制和工作责任方面,条例草案规定,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同时,对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群团组织在传承弘扬沂蒙精神中的职责进行了规范。
为加强沂蒙精神研究阐发、教育宣传、展示推广、传播交流,条例草案规定,党校(行政学院)、党史史志、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和山东沂蒙精神研究会等学术性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研究力量,应当加强对沂蒙精神进行研究、阐发,加强对沂蒙精神相关文献档案史料、口述资料、代表性实物的搜集、整理、挖掘和保护。同时,草案还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文艺创作、对党政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青少年、人民群众等进行宣传教育进行了规定;对双拥工作进行规定,推动军地协同发展。
推动沂蒙精神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方面,条例草案对开发沂蒙精神旅游资源、打造旅游品牌、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进行了规定,拓展沂蒙精神传承弘扬新形态。
为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经济发达地区应当加强对沂蒙革命老区的支持和帮扶,鼓励和引导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法律服务等方面人才向沂蒙革命老区流动,提升革命老区自我发展能力。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沂蒙精神与其他伟大精神交流互动、国际传播、表彰奖励、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地方立法工作计划,《山东省传承弘扬沂蒙精神条例》拟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法规案,提请2025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传承弘扬沂蒙精神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