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四川楼市新政:取消普宅和非普宅标准 将带来哪些影响?
封面新闻记者 朱宁
4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全省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明确与此相衔接的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具体执行标准。
4月26日, 四川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总体来看,《通知》较以前政策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全省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税收政策不变,保持稳定。
“取消各类限制性措施,将推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优化房地产市场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该负责人表示,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有关部委明确要求调整或取消各类购房的限制性措施,其中包括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在此背景下,四川出台《通知》明确全省统一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
据介绍,相较以前,四川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没有变化。取消普通住宅标准之前,符合标准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取消普通住宅标准之后,《通知》明确的三项免税条件与四川省原普通住宅标准完全一致,对有关市(州)此前依规确定的条件与《通知》不一致的,授权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是否继续执行,保持四川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负稳定。
此外,按照国家规定,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不能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针对网友关注的“公寓是否受政策影响”问题,四川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回应称,如果公寓的性质是商业而非住宅(例如许多40年产权的公寓),就不在本次新政覆盖范围内;如果公寓的性质是住宅(例如有一些70年产权的公寓),则参考政策明确的三个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川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前后政策标准完全一致,不会影响房地产企业依规享受土地增值税免征政策,以此稳定房地产企业税负。
同时,此次新政也不会增加购房者相关负担。四川省财政厅表示,由于普通居民购、卖住房不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这种调整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商在适用优惠政策上提供依据,不会增加购房者的负担。
据悉,四川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均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减按1.5%、2%的税率征收契税。
在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方面,四川将继续执行“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