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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500万元!四川殡葬服务经营主体价格行为指南发布

记者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殡葬服务经营主体价格行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其中涉及基本原则、行为规范等核心内容需要重点关注。

据了解,《指南》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公平自愿,适用对象主要包括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经营单位、殡葬中介服务主体、销售殡葬用品的经营主体。

明码标价 这几点须做到

1、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惠民殡葬政策、服务内容、投诉举报电话。

2、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应明显区分,不得混淆。

3、套餐服务须标明单项服务价格和套餐价格,且套餐价格≤单项服务价格总和。

4、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5、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在收费前应以服务协议、收费清单、价格知情确认书等形式履行告知义务。

6、殡葬中介服务主体提供代办服务或殡葬服务时,应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计价方法。

7、销售殡葬用品应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同一商品因规格、材质等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分别标价。

8、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9、不得在标明的费用之外加收费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行为规范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

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

不得采取分解服务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不得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鼓励与丧属签订服务协议或服务委托单,根据丧属实际需求推荐服务项目,明确消费项目及价格;

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不得向丧属指定或变相指定殡葬中介服务主体;

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丧属与其进行交易;

实行套餐服务的,不得限制丧属自主选择其中的单项服务;

不得强制推销骨灰盒或强制搭售殡葬用品,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或文明殡葬用品。

公墓经营单位:

销售公益性公墓、提供公墓维护管理服务时,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

销售其他公墓、殡葬用品和提供刻碑文、图像制作、安葬礼仪、代客祭扫等服务时,应根据成本合理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变相提高殡葬用品以及服务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丧属与其进行交易。

殡葬中介服务主体:

不得违法从事“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等与遗体接触的丧事经营服务业务;

不得通过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的不利价格条件,诱骗丧属与其进行交易,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又另行加收费用或随意减少服务项目。

销售殡葬用品的经营主体:

实行先服务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丧属出具结算清单,列明相应的商品、服务项目、价格及总金额等信息,与标价内容保持一致。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法律风险提示

1、构成价格串通:最高罚款500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违反明码标价:最高罚款5000元。

3、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没收违法所得 最高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50万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2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4、构成价格欺诈:最高罚款50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最高罚款10万元;纪律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徐松明 编辑 曾雪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