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县逝者“身后事”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尊敬的家属:
您好!为了协助您顺利办理身后事相关手续,现将有关事项一次性告知如下:
一、死亡证明开具
(一)正常死亡:由卫健部门开具,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逝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以及相关医疗机构现场确认死亡。
(二)非正常死亡:由公安部门开具,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逝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以及出警民警现场确认。
二、遗体火化、火化证明开具
由殡仪馆接运遗体进行火化,火化结束后前往政务大厅23号窗口办理火化证开具及生态安葬奖补申请,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逝者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申请人社保卡复印件、骨灰散撒视频、照片以及逝者死亡证明(如已开具)。
三、户口注销
前往政务大厅19-26号窗口办理户口及驾驶证注销,需提供逝者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以及以下任一死亡佐证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及翻译件、领事认证件等;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逝者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四、社保相关事项
前往政务大厅11-22号窗口办理丧葬费申请,因工死亡的需提供: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亡本人身份证、死亡证明/销户证明、户口本。
因病或非工死亡的参保中的人员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死亡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死亡人员身份证、死亡人员社保卡、申办人身份证、协助申办人填写《遗属待遇申领表》、死亡人员有视同年限的还需填写《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表》;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死亡人员身份证、死亡人员社保卡、注销登记表、村(居)委证明、户口本首页及死亡人员页;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个人账户及职业年金)需提供:死亡证明、死亡人员身份证、死亡人员社保卡、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单位盖公章并签字)、一次性支付承诺书;
因病或非工死亡的已退休人员缴纳企业养老保险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死亡人员身份证、死亡人员社保卡、申办人身份证、协助申办人填写《申领丧葬费承诺书》;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死亡人员身份证、死亡人员社保卡、注销登记表、村(居)委会证明、户口本首页及死亡人员页;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个人账户及职业年金)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死亡人员身份证、死亡人员社保卡、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单位盖公章并签字)、一次性支付承诺书。
五、医保相关事项
前往政前往政务服务窗口8-10 窗口办理注销退费,参保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参保人在待遇享受前如:未刷卡、住院的可以进行退费申请,所需材料:死亡证明、逝者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与逝者的关系证明,银行卡及开户行名称,在税务局办理退费申请,完成后到太平洋保险公司退费即可;
参保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在待遇享受后如:刷卡住院的不可进行退费。参保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死亡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取流程:所需材料死亡证明、逝者身份证复印件、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及开户行名称、提现人与逝者的关系证明。
六、保障性住房处理
前往政务大厅51-52号窗口办理退房,本人或委托人到物业公司提出退房申请,由物业公司对房屋设施进行核验,核验合格、水电费结清的由物业公司出具“退房查验单”;本人或委托人持“退房查验单”到县乌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房租缴清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盖章确认,完成退房程序。
七、公积金业务办理
前往政务大厅33-35号窗口办理公积金账户注销,需提供: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万元以上。
1.死亡证明书原件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2.法定继承人公证书原件;
3.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
4.法定继承人名下社保卡或I类借记卡。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不含未结清利息)
1.死亡证明书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2.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包括结婚证、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
3.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4.提取申请人名下社保卡或I类借记卡。
八、退役军人业务办理
前往政务大厅24号窗口办理停发退役金、离退休费及津补贴;停发定期抚恤补助金;发放一次性抚恤补助金、丧葬补助费。
九、自然资源局业务办理
前往政务大厅49-56号窗口办理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需提供:
(一)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三)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四)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五)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六)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七)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八)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九)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自受理日期3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残联人业务办理
前往政务大厅56-57号窗口办理注销残疾人证、需提供死亡证明。
十一、司法行政综合窗口业务办理
前往政务大厅27号窗口办理遗产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