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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转首套”可享房贷利息个税专项扣除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以热点问题答复的形式,回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问题引发关注。其中提到了“二套转首套”“贷款置换”等是否可享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

有购房者表示,之前住房贷款不是首套房贷利率,办理“二套转首套”住房贷款手续并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后,不知能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对此,纳税服务平台回复,如纳税人以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则可以享受。自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贷款置换”并新签了贷款合同,新贷款仍享受首套房贷利率的,也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据了解,为了稳定楼市,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2023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发布首套房“认房不认贷”政策,即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该政策实施后,不少购房者选择通过“二套转首套”操作,来主动申请利率调整。

根据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文/本报记者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