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拒绝去其他门店健身浙江一瑜伽馆被判返还未消费预付款和利息
消费者拒绝去其他门店健身浙江一瑜伽馆被判返还未消费预付款和利息
本报讯(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郑倩)瑜伽馆停业,向消费者提出在其他门店进行瑜伽健身的替代履行方案,消费者是否有权拒绝?近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退费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综合年费组成、履约情况等,法院判决某瑜伽馆向陈某返还未消费预付款2090元及相应利息。
2024年1月,陈某在某瑜伽馆城东店办理瑜伽健身卡,约定年费为2280元,有效时间为开卡日起一年,在此期间内,陈某可每天预约参加团课训练,同时某瑜伽馆赠送其小班课16节。
2024年2月20日,陈某正式开卡预约训练,但自同年3月6日开始,某瑜伽馆城东店因停电、着火等原因一直处于停业状态。
为此,陈某要求某瑜伽馆返还剩余11个月未消费的预付款209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相应利息损失。
某瑜伽馆主张陈某可改至城西店进行瑜伽健身,或扣除30%服务费并按照团课99元/节、小班课168元/节标准扣除陈某已使用的课程费用后,对剩余款项予以退还。双方协商无果,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陈某因地理位置便利,与某瑜伽馆约定在其城东店进行瑜伽健身,并预交相应费用。现某瑜伽馆因其自身原因致城东店不再经营,其虽提出了让陈某在其城西店进行瑜伽健身的替代履行方案,但该替代方案中的城西店与城东店相距较远,不便于陈某在此参加瑜伽健身。因此,陈某有权拒绝该替代履行方案,并要求退回未消费的预付款,同时要求某瑜伽馆承担其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综合考虑年费组成、某瑜伽馆履约过错、陈某参与瑜伽健身的实际情况等,法院对陈某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余建华,郑倩)
(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