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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男孩往小区窨井中投鞭炮引爆炸,致自己九级伤残 物业被判赔12万余元

两年前,山东枣庄一名 11 岁男孩往小区的窨井眼中投鞭炮,引起窨井爆炸,致使自己 9 级伤残,弟弟也受了伤。事后,兄弟俩一方提起诉讼,向小区物业索赔共计 48 万余元。

4 月 24 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山东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 2 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小区物业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之前,一审法院酌定小区物业对兄弟俩的损失承担 20% 的过错责任,并由此判决物业赔偿兄弟俩分别 12.1 万余元和 3921.05 元。

男孩往窨井中投鞭炮引起爆炸

致自己九级伤残,弟弟也被烧伤

小泽和小甲(均为化名)是两兄弟,家住枣庄市薛城区,事发时分别 11 岁和 6 岁。此前,兄弟俩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小泽和小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向小区物业分别索赔 47.2 万余元和 1.1 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2023 年 3 月 13 日 18 时左右,两兄弟在所住小区楼下玩耍时,小泽将点燃的鞭炮投入 9 号楼楼下的窨井眼中,引起窨井爆炸,致两兄弟受伤。其中,小泽受伤更重,被医院诊断为多处二度烧伤、双下肢二度烧伤、上肢二度烧伤等,辗转多家医院接受治疗,加上购买药品等,共花费 30.8 万余元;小甲也被诊断为多处二度烧伤,医疗费花费 5008.51 元。

去年 6 月,在两兄弟一方申请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小甲伤后护理天数为 30 天,住院期间需 2 人护理,出院后需 1 人护理,营养天数为 30 天,正常情况下今后无需特殊治疗,但对瘢痕所产生的症状需对症治疗,今后对症治疗费为 5000 元或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小泽伤残程度为九级,伤后护理天数为 120 天,住院期间需 2 人护理,出院后需 1 人护理,营养天数为 120 天,后续治疗费用每年需 7200 元或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

法院还查明,2015 年 5 月,该小区业委会与薛城区某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对公共污水管道、化粪池等部位每年检查 1 次,视情况进行清通,排水通畅;对雨水管道、化粪池等部位每半年检查 1 次,视情况进行清通,排水畅通,无堵塞。物业公司提供的照片及微信群聊显示,2022 年 10 月 13 日,物业公司对小区 9 号楼西单元化粪池进行了清掏。

不能证明按约定履行了对窨井的管理义务

物业被判担责 20%,赔偿 12 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窨井是小区内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小区物业作为窨井的管理者,有检查、维护、管理义务,物业服务合同中也有约定。物业提供相关记录表欲证明其对 9 号楼化粪池的清掏情况,但该记录表系自行制作,其记载的清掏工作记录除 2022 年 10 月 13 日的清掏工作有微信聊天记录及图片证明外,其他并无相应工作图片或视频印证。即便该记录表真实,其显示的对 9 号楼化粪池疏通的时间分别为 2021 年 12 月 21 日、2022 年 6 月 19 日和 2022 年的 10 月 13 日。

根据物业提供的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及清掏图片可以看出,物业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清掏的化粪池并非事故发生时的窨井。退一步讲,即便 2022 年 6 月 19 日清掏的是案涉窨井,截至事故发生时案涉窨井也已近 9 个月未进行疏通、清掏,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物业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对案涉窨井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小泽属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放任他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鞭炮产生爆炸,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小区物业的责任。因此,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小区物业承担 20% 的过错责任,小泽自行承担 80% 的过错责任。小甲的损害系因小泽的行为造成,故应由小泽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鉴于小泽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

一审法院还认定,小泽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55.6 万余元,加上酌情支持的 1 万元精神抚慰金,小区物业应赔偿小泽 12.1 万余元;小甲的各项损失共计 1.96 万余元,物业应赔偿小甲 3921.05 元。

据此,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薛城区某物业有限公司支付小泽各项损失 12.1 万余元,支付小甲各项损失 3921.05 元,驳回小泽和小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区物业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区物业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物业认为,根据 2023 年 1 月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条例及通告,案涉小区属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小泽、小甲兄弟俩在禁燃禁放区域投放 " 窜天猴 " 爆竹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小泽因其自身实施违法行为而受伤,小甲也因此受伤,兄弟俩的损伤应由其父母承担;物业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物业还认为一审认定小泽的精神抚慰金 1 万元明显过高。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物业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定期清理下水管道等,确保化粪池沼气易燃气体浓度控制在 25% 以下,但相关证据不能证明物业将化粪池内的沼气浓度控制在危险值以下和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及管理义务。

案涉小区属烟花爆竹的禁燃禁放区域,物业虽张贴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标语,但对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违反行为并未达到零容忍,缺乏有效防控措施,对小泽两兄弟在小区燃放鞭炮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物业承担 20% 的赔偿责任,依据充分,并无不当。此外,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 10000 元,符合相关赔偿标准。

据此,今年 2 月 13 日,枣庄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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