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施行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新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修订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规范了分类指标的具体表述,明确了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运用的原则,将对D类企业的检查修改为“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并结合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实际情况,将知识产权信用管理系统调整为信用管理系统的子系统。《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22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条。主要包括总则、信用风险分类、差异化监管、信用调整与权益保护、附则。总则部分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内涵、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原则、省级和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责任分工。
信用风险分类部分规定了信息收集、报送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依托“山东省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搭建“山东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子系统”,将企业按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山东省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结合应用。对不应划分为A类和直接认定为D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差异化监管部分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运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建立健全与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对四类信用等级企业的监管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
信用调整与权益保护部分规定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实行自动分类,动态管理。企业出现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违法或失信风险行为的,系统自动上调其信用风险等级。企业通过信用修复等方式,达到更高信用标准的,系统自动下调其信用风险等级。同时,明确了对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