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激励研发与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对《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原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修订工作,起草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25日。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七章42条,在体例上进行了优化,分总则、商业秘密界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法律责任和附则。对正文部分,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总则。在原有规定的立法目的、依据基础上,增加了基本原则、部门职责等内容。
(二)商业秘密相关概念。根据执法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有关商业秘密及其构成要件中的相关概念进行解释、细化。同时,考虑到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对相关概念认定的一致性,充分吸收借鉴了2020年9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对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概念进行界定。二是对商业秘密最重要的三个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予以界定和细化。
(三)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为适应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关口由事后维权向事前预防转移,本章在原规定基础上创设性地增加了“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内容。一是明确了经营者在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方面的主体责任。二是对市场监管部门采取行政保护措施帮助经营者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作出规定。三是对市场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间加强商业秘密协同保护和有效衔接作出规定。四是对行业组织加强自律引导、各地区加强组织领导以及鼓励社会监督等内容作出规定。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方式进行细化,增强法律的适用性。一是对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细化。二是对“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等概念予以界定。三是对“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予以界定。四是对通过教唆、引诱、帮助等方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细化。五是对第三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明确。六是对“反向工程”等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明确。
(五)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本章在原规定关于执法机关、行政调解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管辖权、对权利人提交材料的要求、委托鉴定、案件中止等内容。一是明确了侵权行为发生地、权利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对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予以界定。三是对权利人在举报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明确。四是明确了商业秘密案件引入鉴定或专家意见的情形。五是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认定和采信规则。六是对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形进行规定。七是对案件中止、行刑衔接、行政调解等程序性内容进行规定。八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作出规定。
(六)法律责任。本章在保留原规定关于法律责任内容基础上,增加了对“情节严重”认定、违法所得及造成权利人损失的计算等内容。
(七)附则。一是明确了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情形,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秘密,不在本规定的保护范围。二是明确商业秘密涉及数据处理活动的,还应当遵守数据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出规定。四是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施行日期和原规定的废止问题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