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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讲堂 | 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处理规则

甲与乙是夫妻关系,感情稳定。甲想将婚前所有的房屋变为夫妻共同共有,如后因感情不和离婚,该房产怎么处理?

救济途径

区分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尚未转移登记的:给予方不能任意撤销,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和补偿情况。

已经转移登记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判决房屋归给予方,但要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普法讲堂

在目前审理的离婚案件中,争议最大关注度最高的就是房子归谁的问题。因房子是大额财产,未来还有可能持续升值,一旦分配不合理就可能激化矛盾。《解释(二)》的出台不但为妥善解决夫妻间房产分割问题提供权威法律指引,也对“加名”后闪婚,取得房屋后“闪离”这种因短暂婚姻即获得大额财产这一行为的否对,符合老百姓朴素的是非观念。(王欣婷)

来源:德惠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