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将从重处理!食堂用餐安全新规发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4月2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专题新闻发布会。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为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维护群众饮食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单独立法,制定出台《规定》。
《规定》共27条,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从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职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强化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规定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经营行为的管理;在确定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时,须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须按要求查验所订购食品。明确集中用餐单位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明确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同时,考虑到学校、幼儿园的特殊性,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规章规定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须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明确学校、幼儿园违反《规定》要求的,应当从重处理。
完善各相关主体协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工作机制
规章要求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与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风险;规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各相关主体应当立即停止餐饮服务活动,并按照规定报告。
《规定》正式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如何做好衔接和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司长司光:
《规定》正式实施后,我们将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对新规的指导,加强与日常监管工作衔接,切实抓好落实,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一是加强分类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新规增加的中央厨房、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及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等,要依法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要结合已有工作机制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深度嵌入日常管理;要结合经营业态、规模大小、食品类别,建立完善符合企业实际的风险管控清单;要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二是严格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重点检查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的情况,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等内容。按照总局制定的《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指南》以及考核大纲、考试题库等,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考并督促整改,确保以上人员熟悉食品安全知识与法规,有效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