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万能险产品新规!
为从严监管万能险,推动万能险进一步回归保障本源,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允许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应约束条件时,对万能险产品调整最低保证利率;禁止开发五年期以下(不含五年)的万能险;制定万能险销售“负面清单”。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在强监管约束下,万能险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消费者投诉较少,风险得到有效防范,但有部分万能险业务仍存在问题,比如保障功能有待强化、账户运作不规范、个别公司资金运用较为激进等。《通知》从制度上有针对性地治理万能险存在的主要问题,促进万能险持续健康发展。
01.允许最低保障利率可调
所谓万能险,是指在产品名称中包含“(万能型)”字样、可灵活缴纳保费、可调整保险保障水平,兼有保障和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万能险利率包含保证利率和结算利率。其中,保证利率目前是不超过1.5%;结算利率则是保险公司根据万能账户的投资情况确定上月的实际利率,与保险公司投资收益有着强关联性,存在不确定性,但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受利率下行影响,保险公司投资端面临较大压力,为了进一步加强风险管控,《通知》从负债端和资产端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负债端,《通知》明确万能险提供最低保证利率,允许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应约束条件时,对万能险产品调整最低保证利率。同时,对期缴万能险适当提高基本保险费上限,鼓励发展长期万能险。
在投资端,《通知》要求,对万能险资金投资单一股权投资基金、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等的比例,从严设置上限。强化关联交易监管,禁止通过多层嵌套、通道业务等方式开展不当关联交易。强化非标投资监管,对万能险资金投资非标不动产和非标金融产品的比例,从严设置上限。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市场利率下行趋势明显,万能险结算水平短期内有一定下降,符合市场预期。《通知》允许最低保障利率可调,有助于更好防控利差损风险。同时,通过强化万能险资金运用监管,加强现金流匹配管理,密切监控相关风险敞口,可以有效防范和管控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保险市场上共有上千款万能险产品。人身险公司一般都有多款万能险产品,且每款万能险结算水平不同。近日,人身险公司公布的数据显示,万能险产品2025年3月份的结算利率与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且很多产品结算利率降至3%以下。
02.禁止开发五年期以下万能险
《通知》引导保险公司拉长万能险保障期限,禁止开发五年期以下(不含五年)的万能险,鼓励通过合理调整退保费用、保单持续奖金等产品设计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万能险保障期限拉长至5年及以上,有助于进一步满足消费者长期保障需求,提升保障水平。
与此同时,《通知》强化账户管理。一方面,从账户设立到注销,全流程规范。账户设立时,重点规范启动资金运作。账户存续期间,要求公司定期检视账户资产负债状况,及时补足缺口。账户注销时,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明确触发机制和相关要求,确保公平合理。另一方面,重点规范账户结算。要求公司根据账户真实投资情况合理审慎地确定万能险结算利率。建立结算利率平滑机制,同时严格规范特别储备的使用。
根据《通知》,万能险单独账户可以按月度、季度或年度结算。保险公司应当基于万能险单独账户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审慎合理确定万能险结算利率,定期评估结算利率水平对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并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结算利率。
03.制定六项销售“负面清单”
《通知》强化销售管理要求。要求公司加强销售人员分级分类和产品适当性管理,防范销售误导。
其中,保险销售人员销售万能险,应当满足四个条件:具有一定保险销售经验,且无不良记录;接受过必要的专项培训,并通过公司内部专项测试;满足销售人员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金融监管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通知》制定销售“负面清单”,列举保险公司销售万能险不得存在的六类行为。具体来看,一是弱化万能险的人身保险保障属性,仅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二是将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简单类比或混同;三是对万能险产品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保单利益提供间接或隐性担保;四是通过调整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设计要素,或设置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变相缩短产品实际存续期限;五是万能险产品搭配其他保险产品的组合销售行为不规范;六是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通过制定销售行为‘负面清单’以及强化监督管理,为万能险产品提供间接或隐性担保、混同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等问题将得到有效遏制,万能险市场行为将更加规范。”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此外,金融监管总局实行新老划断,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稳妥审慎推进制度实施。充分考虑市场影响,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业务,给予一年的过渡期,保障人身险市场平稳运行。为防范增量风险,要求过渡期内新审批或备案的产品须符合《通知》规定。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