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全息影像视频宣传产品,一公司被判侵权赔偿9万元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3D全息影像视频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某全息技术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同业创作的3D全息视频宣传自家产品,被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及虚假宣传,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本案中,原告是全息显示技术与服务供应商,自主创作了多段3D全息影像视频用于展示。然而,原告发现被告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多个电商平台将其作品用于全息投影设备产品的销售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视频享有的著作权。同时,作为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被告将涉案视频用于产品宣传,吸引客户并攫取本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实施混淆和虚假宣传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庭审中,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3D全息影像视频享有著作权。原告将涉案视频上传至其网站供用户进行付费或免费下载,被告通过付费或免费方式下载后进行使用,不具有侵权和抢占竞争利益的恶意,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3D全息影像视频融合了伴音、色彩、特效、场景及镜头切换等元素,并能够呈现出连续动态的画面效果,体现了制作者在编排、剪辑等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的权属说明、发表截图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虽辩称通过付费或免费下载获得视频,但法院认为其未经许可在商品宣传视频中使用原告作品核心画面,使公众可随时在线获取,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不过,被告在特定空间通过全息设备播放视频时未面向不特定公众,故不构成对放映权的侵犯。
此外,被告从事生产、销售3D显示产品的经营活动,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在商品页面设置“案例实拍展示”板块使用涉案视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被告技术成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支出4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