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即时履行”解纷一步到位
原告某煤炭公司与被告王某达成煤炭买卖协议,约定以单价1250元每吨销售4吨煤炭,总货款5000元并约定货到付款。该煤炭公司依约于2024年8月7日、18日完成分批送货后,王某未依约给付货款。某煤炭公司多次和王某索要货款,王某以钱已给付原告为由拒不给付,煤炭公司依法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郑家屯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庭前调解。通过仔细查阅送货单据等证据材料,结合双方陈述还原事实经过,原告与被告达成煤炭买卖协议真实有效,原告按约定交付煤炭属实,被告辩称煤炭款交付给当时送煤的工人了,但无证据证明,原告亦否认接收到该煤炭款。针对王某提出的“已向第三方支付”的主张,法官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金钱债务履行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买方应当向合同相对方履行付款义务并对被告交代相应权利,即如果真的给付第三人,可向第三人主张相应权利。通过“法律阐释 诚信教育”双重路径,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在法官主持下,王某当场向某煤炭公司全额支付拖欠的5000元货款,实现“调解—确认—履行”全流程闭环处理。本案从立案到实质化解仅用时半天,彰显涉企纠纷“绿色通道”机制成效。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通过司法程序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契约观念。
通过“调解 即时履行”的纠纷化解模式,展现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法庭的创新实践。双辽市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化“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官提示:
市场主体进行交易活动时应注意:
1.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主体;
2.履行付款义务应直接向合同相对方支付;
3.妥善保存交易凭证,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等可溯方式履行;
4.出现争议应依法理性维权,拒绝虚假陈述。
来源:双辽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