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发声:订婚≠性行为默示同意!二审维持原判,家属要上诉
4月16日,全国网友都关注的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了,不出意外的结果就是维持原判。大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3年。
很多网友对于这起“订婚强奸案”二审的判决结果不满意,他们认为被告人席某某和被害人已经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且订了婚,拿了彩礼,就差一个结婚证了,这在农村里就是事实婚姻了,为什么席某某强行与未婚妻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呢?
还有就是被告人席某某提供了证据:“医院诊疗手册“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还有送检的证物上没有检测出人的精斑和STR分型”。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怎么就判的强奸罪呢?
对于山西“订婚强奸案”这件事,人民日报也发声了,“订婚≠性行为默示同意,让争议回归法律”的文章,对于网友们关于本案的一些质疑给出了解答。
从文章题目中就明确看出了人民日报的态度,法律就是法律,我们认知中很多所以然的事情,不是法律所允许同意的,有争议的话题还是要依靠法律解释。
订婚≠结婚,结婚了才有法律效力,情侣两个人才是真正的夫妻关系了,不然他们就是不合法的两性关系。
订婚≠性行为关注默许,就是说发生情侣之间发生性关系,还是不能违背妇女意志,对方愿意的话,两个人相安无事,如果是不愿意,说是被迫的,那就是强奸了。
为什么这起案子席某某家人觉得冤枉呢?和很多网友的想法一样,他们已经订婚了,也拿了彩礼了,就差一张结婚证的“准夫妻”了,发生性关系,怎么就说是强奸呢?
很多网友默认“订婚之后,就是大家认可的“夫妻关系”了,女性也是默认同意发生性关系了,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法律管不了”。
人民日报也说了,可能被告人席某某也是这样的错误想法,所以在订婚后的第二天,急不可耐的强行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虽然对方的处女膜没破,但是还是有了“强奸”行为,做出了违反法律的事情。
审判长对于这件事明确表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
而我国的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判定,就是违背妇女意志,不论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了强奸罪。
所以说即使是订婚了,女性仍然有性同意权,不想同房,被强行侵犯了,那就是强奸。
这也给那些热恋的情侣们提了醒,如果女孩不高兴了,说是自己被迫了,那么男孩可就真的惨了,马上提到一个“强奸”罪名。
其实二审法院也说了,曾经想对被告人席某某“网开一面”,因为这件案子不等于普通的强奸案,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释放司法善意”,而且席某某也曾自书悔过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所以本着想对被告人一个宽大处理的态度,二审法院想对席某某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时被拒绝。
席某某父母不同意对席某某判处缓刑,不接纳、不配合监管;而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席某某不认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谅解,不符合社区矫正要求。所以最后还是对被告人席某某做出了维持原判,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决定。
对于网友们关心的被害人“处女膜完整”是不是没有被强奸这件事。审判长也说了处女膜破裂和发生性关系不是一个概念,发生性关系不一定处女膜破裂。同样一个道理,处女膜破裂了也不一定就是发生性关系导致的。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而且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所以法院判决席某某强奸罪名是成立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至于席某某家属还是不认可他犯了强奸罪,想要继续上诉,那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但是目前证据支持法院判决,他应该没有翻盘的机会了,希望还是好好的反省,以后做事不要这么冲动了。
最后通过“订婚强奸案”一事给情侣们一个忠告,尽量不要发生性关系,如果女生不高兴了,就说自己是被强迫的,男生可就要惨了!切记!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