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出售破解存档让玩家获取付费道具,游戏公司索赔获法院支持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网购平台低价出售游戏破解存档,号称“一键获取付费道具”,这种行为合法吗?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某电商平台商户赵某某因售卖热门游戏破解存档,赔偿游戏运营商1.5万元。该案明确非同业经营也可构成竞争关系。
原告甲公司系某热门游戏的著作权人及网络服务经营者。被告赵某某在网上某平台经营的店铺中销售该游戏的破解存档,用户购买后可利用游戏漏洞免费获取大量本应付费才能获取的游戏资源(如虚拟货币、皮肤等)。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破坏了游戏的正常运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被告赵某某辩称,甲公司是电子游戏的开发、运营和推广者,而自己仅经营网络店铺从事线上销售业务,与甲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店铺经营时间很短,涉案商品链接亦已删除,不存在侵权故意。
该案经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甲公司提供的游戏截图、用户协议等证据,甲公司是通过涉案游戏售卖的道具、角色等获利,且上述内容均有对应收费标准,用户充值是甲公司主要收益来源。
赵某某销售的涉案商品是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游戏的云存档文件,用户通过向赵某某支付相应费用,获得云存档文件,即可在无需向甲公司支付费用的情况下,获取相关道具、角色等。甲公司未获得相应收益,并加大了游戏运营成本,同时增加了游戏安全风险。因此赵某某的行为破坏了涉案游戏的运营管理秩序,影响了甲公司的游戏收益,导致甲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判决赵某某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一万五千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并已自动履行,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互联网经济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需突破传统“同业竞争”的判断,只要经营者存在干扰他人正常商业模式、攫取用户资源或破坏竞争优势等行为,即可认定存在竞争关系。本案中,甲公司和赵某某虽分属不同经营领域(游戏运营者与破解存档销售者),但赵某某的行为直接针对涉案游戏用户群体,通过提供破解存档攫取甲公司的潜在用户付费机会,削弱甲公司的收益模式,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竞争关系。因此,赵某某通过销售破解存档分流甲公司付费用户,减少其游戏运营收入,增加其反作弊成本,且降低用户黏性,对甲公司的核心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显然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提示,互联网业态的蓬勃发展也伴随着形式多样的侵权行为,对于此种新类型侵权行为,法院在审理中会从竞争关系实质化、行业道德标准、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维度进行评价,以推动法律适应新型业态发展需求,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编辑 刘倩 校对 贾宁